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2020-06-05 综合 79阅读
作者| 邹嘉斐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 实务问题|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摩金律师解答|
员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大小直接相关:
1.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员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2015年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3元,则2016年该免税收入额即为5663元×12个月×3倍=203868元。
2.如果经济补偿金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高出的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其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例如2016年珠海市经济补偿的“免税收入额”为203868元。
“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费用扣除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金额。
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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