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女性员工在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否则,女职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宜。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