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规定》指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对此《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杜万华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等方式融资,风险大增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近年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杜万华说。
《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网贷平台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杜万华说。《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杜万华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