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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少数民族、聋哑人以及外国人。
对于少数民族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对于聋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对于外国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参考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和聋哑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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