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吗

2023-05-15 综合 143阅读

1、不能。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即使犯罪嫌疑人对口供拒绝签名,也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启或山》(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扩展资料

有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如实记录,并且向被告人宣读后确认无误的,即便被告人拒绝签字、捺印,也可以认为是经过被告人“确认核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有权机关依法制作,作为悄中一种加固口供的方式,把传统的纸质形式的载体转换为电子形式的载体。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现有的设备足以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侦查人员的讯问内容高度吻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该条第二款列举了八种证据形式,其中第(八)项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团困”。无容讳言,从形式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可归类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