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年龄应当以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4月17日,劳动部办公厅将《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抄送我局,我们认为,该函有关规定与
199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关于办理干部退
(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即去函咨询,6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向我局发来了《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7号文)对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文)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