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2012年9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4月17日对原告赵孟玉退休时间、待遇的核定行为,并判令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赵孟玉退休时间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赵孟玉是1964年12月应征入伍,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和体检表填写的出生年月均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后,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上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涂改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训练团第十一期学兵结业鉴定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
原告于1969年3月1日退伍,退伍军人登记表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46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原告于1969年8月到邓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年9月28日转为固定工,年龄填写30岁,涂改为31岁。2000年10月10日邓州市劳动局重新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邓州市商业局(现邓州市商业总公司)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该审批表被告依据原告退伍后参加工作记载的出生年月计算批准其退休时间是2006年4月17日。
因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1944年9月出生时间计算年龄退休,为查找依据,2006年10月31日原告经邓州市民政局退伍办公室同意自行提走其入伍档案,后将入伍档案提交到邓州市商业总公司,商业总公司又将入伍档案转交到被告处。原告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1947年9月30日,与户口薄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和编造档案。
本案中,被告审查原告退休时,因职工档案中没有原告的入伍档案,应审查原告的职工档案,职工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将原告的退休时间批准为2006年4月。被告没有过错。批准退休后,原告找到其入伍档案提交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又将档案转交给被告。
档案的出生年月虽有涂改,但最先计载的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均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的通知,应以原告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为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事档案年龄乱涂改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退休年龄以原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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