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其中包括哪些病种?

2020-10-31 健康养生 3470阅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的疾病。

据《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其中包括的疾病(部分)有

  1.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 中度癫痫;

  3. 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 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 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 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 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 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 精神分裂症;

  10. 偏执性精神障碍;

  11. 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

  12. 难治性强迫症;

  13. 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14. 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Ⅱ级以上;

  15. 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16. 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损害

  17. 夹层动脉瘤;

  18. 心脏移植术后;

  19. 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20.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扩展资料: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百度百科——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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