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对于我国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还是不甚了解的,因为:带病回乡军人是对于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定义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也就是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因患病,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残疾军人的,不够六级以上(因病残疾军人最低等级就是六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标准条款要求的,在其退役才会认定为“带病回乡军人”的称号。而其已经退役的情况下,旧病(不能是其他疾患)加剧、达到或超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六级以上(含六级)标准条款要求的,就可以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
但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 带病回乡军人退役后,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档案里,具有军队医院证明: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据此档案记载,在带病回乡军人旧病(不能是其他疾患)加剧、达到或超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六级以上(含六级)标准条款要求的,就可以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
这样的情况,在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已经有多次成功地有带病回乡军人,转为六级以上因病残疾军人的案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