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建立的主要途径是没收官僚资本,接收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以及解放区原有的公营经济成分,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并不是集体经济,所以不能算。
随着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军,新解放城市的军管会采取措施没收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不打碎他们的机构,而是先按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系统完整地接收下来,实行监督生产。
人民政府还废除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特权,对其在华企业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管制、征用、代管、转让等形式,逐步收归国家所有。
再加上解放区原有的公营经济,就构成了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国营经济。
扩展资料: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官僚资本在蒋介石当权20多年中的急剧发展,把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与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
保护民族工商业列为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把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规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1947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明确地郑重地向全国人民提出“没收官僚资本”的口号。
1949年4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据上述规定,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立即将官僚资本收归人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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