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并且造成其严重损害时,允许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具体表现有几种情况:
1、解除合同的人违约,无故要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2、被解除的一方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也可以追究过错方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单方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况,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4、总则或者分则的法定原因解除,这些法定原因多半因为违约或违法产生,可以追究过错人违约。
而其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是需要有依据的,依据之一就是法律对法定解除权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据之二是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