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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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人一方履行义务,接受赠与方不存在合同义务,因此赠与方不享受不安抗辩权。
二、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具有先后顺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中买受人为先履行义务人,出卖人为后履行义务人。
如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话,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单次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先后的履行顺序,亦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该情形确实需要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五、先履行义务人不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对方提供了担保的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