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才可以,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都可以适应提前30日就可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满职工如果还未到岗,且为办理请假等手续,你单位经可以认定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单位要向其留下的通信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留下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了,如果没有以上手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了也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