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省民政厅什么时候执行,国家民政部针对1978年后退伍伤残军人下岗又进行清零二次安置”,这样的提问中“87年后退伍伤残军人下岗”显然已经在退役时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那么提问者就与民政部2月发布的“清零行动”是有误解的。因为“清零行动”可以安置工作的范围:是对1978年后依据法规规定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
如果84年后年退役后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资格的(请参见下面但是适用的国务院《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到地方民政局报到后并没有给你安置工作(含自主择业)的就是包括其中的;但是已经安置过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那就不包含在“清零行动”之中。
附: 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1、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3、第十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在的五级、六级、七级、八级残疾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