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企业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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