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转)学籍需要符合迁入地的对口学校的要求,具体的条件、手续及资料,各地略有区别,为便于说明,以广西为例(具体咨询转入地学校负责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
第十五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条 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