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需要交纳以下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减除成本费用),一般纳税税率6%-17%;或营业税,税率(3%-20%)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5、水利基金,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6、印花税。印花税:合同按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8、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9、车船使用税
营改增试点中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