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管部门即省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工委,直接管理学校教育领域的部门。
1、教育厅是根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各省政府主管本省教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2、教育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3、教工委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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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责: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