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中,"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2020-06-17 国际 88阅读
草拟权是起草有关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资格。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为保证重要法律草案得以妥善起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被法律确定为享有法律草拟权的常设机关。
在当代中国,有关宪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这类法律草案,通常由专门成立的起草机构行使草拟权。享有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政府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设工作机构,享有对各自立法权限范围内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权。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
综上:
"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包括:
制订主体不同:政策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所制订。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
具体内容不同:一为政策,一为法规。
适应对象不同:
执行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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