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事项分列如下: 1. 出生公证,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2. 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 婚姻状况公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的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 学历(学位)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 经历公证,办理经历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证等;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6. 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派出所或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十一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二) 国内民事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国内民事公证主要包括继承权公证、遗嘱(遗赠)公证、赠与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析产协议公证)及委托书公证等。 1. 继承权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 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2. 遗嘱、遗赠公证,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遗赠)人及遗嘱(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如果是遗赠,而遗赠受益人是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草拟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盖章; (4)亲属关系证明。立遗嘱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记载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等。 3. 赠与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方、受赠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其他财产应提交相应的产权凭证; d.赠与财产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赠与。 (2)受赠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c.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3)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存折、股票等; (4)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5. 析产协议公证,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析产协议书; (3)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共有权证书)。 6. 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包括:委托办理继承手续、委托管理、处分房屋、委托诉讼等种类;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书、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民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三) 国内经济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国内经济类公证包括经济合同公证、借款及金融公证、技术合同公证及提存公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 1.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贷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原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d.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 借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个人借款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 b.企业借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借款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应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3) 抵押方应提交的材料: a.抵押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并取得配偶的同意;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d)抵押物评估报告; (e)抵押物清单。 b. 抵押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抵押物产权证明。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相应的产权凭证; (e)抵押物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f)抵押物评估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的书面证明; (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其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 (h)抵押物清单。 (4) 保证方应提供的材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c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 保证方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在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后,需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方可生效。 2. 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 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 有关证明材料。 3.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 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 其他有关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等。 4. 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灭失事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文件、资料; (3) 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申请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4) 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 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