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只办理我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可能影响使用效力,事先应向公证书使用机构咨询意见。《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如有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予受理)。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特别提示
2014年1月1日起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分别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至于认证的话,不同的国家对认证的要求不同,先要看你要去那个国家是需要单认证还是双认证,建议先咨询一下外国领事司或地方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