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而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对双方有一定的便利,所有会被双方所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