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Usanse credit)是指远期付款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有“银行承兑远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
1、银行承兑远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付款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上座承兑,待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付款行对汇票承兑后,应按票据法规定,对出票人、背书人、善意持有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承兑信用证汇票的是指定银行(包括开征行自己和另一被指定使用信用证的受票银行)。
2、远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或装船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也没有银行承兑,对于受益人来说明显的不利之处在于无法像承兑信用证那样去贴现汇票。如果受益人急需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率通常比贴现率高,因此不利于企业对资金的利用。
假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ale at Sight)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但按即期付款;或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 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由开证行或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提供资金融唐的便利,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简言之,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有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承兑到期付款。而远期付款信用证无汇票,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付款,风险大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付款信用证则是远期汇票按信用证规定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