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玲、王仲和在《国际结算业务指南》中指出:“虽根据票据法如付款人拒付时应向出票人追索,但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银行不能向善意持票人拒付。”
李金泽在《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指出:“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也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在《国际结算》中指出:贴现人即正当持票人就已付款对卖方有追索权。
根据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理解:
1、开证行在假远期信用证下的即期付款属于终局性付款,证下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2、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提前对汇票做出付款后,承兑人无权再向受益人追索,这两点应该是目前对假远期证下的即期收汇予以即期核销的依据;
3、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承兑后,远期汇票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流通,汇票到期之前,一旦承兑人发生破产等支付困难,出票人可能会面临被正当持票人追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