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方要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是什么意思??

2020-04-28 社会 131阅读
张燕玲、王仲和在《国际结算业务指南》中指出:“虽根据票据法如付款人拒付时应向出票人追索,但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银行不能向善意持票人拒付。”
李金泽在《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指出:“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也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在《国际结算》中指出:贴现人即正当持票人就已付款对卖方有追索权。
根据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理解:
1、开证行在假远期信用证下的即期付款属于终局性付款,证下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2、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提前对汇票做出付款后,承兑人无权再向受益人追索,这两点应该是目前对假远期证下的即期收汇予以即期核销的依据;
3、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承兑后,远期汇票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流通,汇票到期之前,一旦承兑人发生破产等支付困难,出票人可能会面临被正当持票人追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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