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好久没碰过有技术含量的活了。
你这个理论上来说,你这方是占有利地位的。
首先,“在原告问被告是否给原告出具了10万的欠条时,被告说了是。但是被告是因为原告一直骚扰被告。被告心里知道没有写过欠条,所以才说是。”这句话是在法庭开庭的时候说的,还是什么时候说的?
如果只是录音,不是法庭上当庭承认,这是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不承认的。但是,法官不傻,人家一直找你,不找其他人?你肯定是欠了人家钱,多少另说。所以,你得主张欠了六万四。
下面开始正题,欠条是假的。那么这笔10万的不被承认。如果人家没有银行流水之类的证明,人家给你转了10万的前提下。这10万法院不认可。
借款合同的一个特点,是以借款借出去,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只能借条上写十万,但实际上没有原告支付你10万,那么,这个合同不成立,法院会驳回。
按照现在,你说欠了6.4W,对方说欠了12。4W,已偿还5.8W。承认的不需举证。那么,你只需要再偿还六千,加上利息。这就完了。
不知道你说的事实有没有遗漏,如果没有,那就是这个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