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方面中国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2022-08-20 社会 19阅读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减低价格;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g.请求损害赔偿。
2、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
3、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直接、间接);
  (2)逾期违约的,中止履行;
  (3)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办法:
  交货,未交,交货(当中有一批交货可以解除,但第三批必须交货)。
  交货,未交,交货(第二、三批由于没交款,都可以解除)。
  交,未交,未交(第二批零配件没有到可以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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