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法系包括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
英美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英美法系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扩展资料: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