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方与保险公司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合同可不可以在第三者的起诉中直接列为被告

2020-06-23 社会 65阅读
能否列为被告要看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法院通知的应诉人。
问题一:
按照你的说法来分析,应该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有约定: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通过仲裁来解决。因在修理厂发生意外事故引起争议是否能诉讼要看这个意外事故是否是是保险公司引起的,而这个意外事故是否和保险合同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就不能引用仲裁条款。如果有必然联系法院受理就是错误的。可以二审上诉或者直接再审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车方与保险公司的仲裁条款约定只对约定双方有效,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根据你说的“第三者在起诉中将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只能推定是修理厂或者在修理厂遇到的其他的受害人把车方告了,还把保险公司也拉上了。这中间要区分情况,如果说车方和保险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那就必须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是受害人告车方侵权要求赔偿,同时另外不是基于这同一个事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由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都是要钱。法院可以合并处理但需要当事人得同意,不同意就不能合并审理。如果以上两种可能都没有只是保险公司基于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保险公司只能是列为第三人。
问题二:对程序问题用裁定,如你申请个回避啦、申请财产保全啦、驳回起诉啦等等都用裁定;对实体问题用判决,如让被告赔偿多少钱啦、让被告履行义务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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