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1,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0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1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垄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1和1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