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在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概念和分类不同、产生效果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一、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2、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二、两者的概念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三、两者的分类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
2、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四、产生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影响普通公民权利义务的效果。
2、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某个或某些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张三被罚款五十元,就负有缴纳五十元罚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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