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2020-10-20 时事 220阅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学习行政法是否感觉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区分呢?
其实只要理解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质一切就简单了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名字看起来很吓人但我们先看看它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调整不特定人”和“反复适用性”
有没有什么熟悉的感觉? 是否见过什么东西也有这两个特性?
我还是揭开谜底吧,抽象行政行为其实就是“行政立法行为”
只有“法律” 才是“调整不特定人”的,并且也只有法律才是具有“反复适用性”的
我们只要看看两个例子就恍然大悟了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两个东西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哦!
其实这两个东西也是最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老师上课时也许只是告诉我们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但却不告诉我们为什么不可诉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疑惑? “凭什么抽象行政行为就不可诉呢?道理何在呢?”
难道它行政机关就这么牛吗?搞个行为那么抽象,损害我们利益,还不可诉?
但理解了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以后
就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不可诉了
因为立法活动是不直接调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就如同人大的立法即使产生了错误,也不会导致国家赔偿关系一样
“行政立法”这才是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键。
所以,以后如果看到题目中政府发个“会议纪要” 凭该记要作出了一定行为
你就反问自己 “会议纪要”这个东西,能算是“法”吗?
假如认为是“法”,那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如果认为不是“法”,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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