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