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国际法的渊源与国内判例并无联系。
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法律渊源主要有:
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有学者称之为法律根据。
2.形式渊源:(1)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2)产生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3)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认识,都有一点共识:它们都是证明法律规范存在的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