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和除《谅解》外的WTO协定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等。《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它总共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成员(国)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特殊程序等。WTO协定的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渊源。它们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广泛的法律基础。
《谅解》第1条第1款规定,“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及程序适用于根据本《谅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所提起的各项争端。”根据附件一,这些适用协定包括:《建立WTO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护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农业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废止)、《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服务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底废止)、《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底废止)。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它把一般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组合起来了。一方面,它既有外交方法解决争端的最本质的特征,如最大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司法色彩,这是和平解决争端法律方法的固有属性,如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把贸易报复制度与和平解决结合起来了。报复虽然被视为强制执行法律的可接受措施,但有任意滥用的危险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及其适用范围,都规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它不仅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授予成员国报复权的先决条件,而且也对报复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监督机制。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只以消极协商一致方式而不是特定多数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它创立了协商一致的新的运行方式,这在世界性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WTO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决策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扬弃。WTO争端解决机构决策机制是对国际组织决策方法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