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统国际法(管辖权、移送、反制、执行、准据法判定、适用法判定)等规则各国应采同一标准(并不是说具体规则一样,而是对于术语的理解及相应的判定因素应该相同)
而对于国际条约,其涉及各国的对外政策,同时也因不同的国际法规在同一国家内亦有区别;
原则上讲,国际法优先于国内,许多国家都承认其签署的国际条约法的国内直接效力(术语上叫monism),除非其立法机关在批准其政府签署此条约法时在批准文件中明确排除此条约法的国内效力,比如WTO法规,美国与欧盟均排除了在其域内个人直接援引wto法的权利;
同时,有些条约法本身并未明确赋予个人确切的权利或施加给政府对个人明确的义务,因此亦不能被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此理念主要为欧盟最高法院主张)
对于国际法的国内直接适用往往受一国司法传统影响,大部分英美法国家都采取直接适用加例外的原则,而亦有些国家并未有此传统,比如说我国(虽然我国法学教材天天说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但事实上很少有国际法能直接在我国法院适用),采用的就是间接适用(dualism),即根据缔结国际法从新在国内立法
但无论是否采纳国际法的国内直接适用性,一般的原则是当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法在同一领域交叉时,司法机关应按照相应国际法的规则及目的去解释、适用国内法;比如当年香港最高法院援引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对其本地的媒体法进行扩张解释,从而实现公约对言论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