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年满60岁以上的不适用上述经济补偿的条款。年满60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所列举情形不包含第四十四条(二)款。
也就是说,劳动者年满60岁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