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理上,一般将劳动者界定为职工,劳动者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分别在有的国家被劳动法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在我国的劳动法学理上,虽然还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的范畴,但也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国办发【2004】78号第12条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社厅 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劳动法》。从这些规范性文件来看,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又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劳动者权利,必然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