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因而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有差别、有对立才有同一,无差别、无对立的纯粹单一的东西,就谈不到谁和谁同一的问题。
换言之,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就谈不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斗争性意味着矛盾的相互排斥,甲方对乙方的排斥,必然引起乙方对甲方的排斥。正是对立面的相互排斥使它们处于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相互排斥一旦停止,它们相互依存的同一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另一方面,矛盾的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也总是和同一性相联结,为同一性所制约的。我们所说的差别和对立是事物内在的差别和对立,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因而差别、对立和斗争必然和同一性相联系,为同一性所制约。
假若对立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不为某种联系所规定,它们彼此间也就不成其为对立面,因而矛盾斗争也就无从谈起。总之,矛盾双方的关系,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的斗争”;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这种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必须在矛盾双方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同一,在它们的同一中把握对立,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和驾驭事物的矛盾运动。
扩展资料: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它还说明和谐作为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进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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