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即是共性与个性关系。共性即一类事物中共同的东西,个性即一类事物中每个不同的事物,共性寓于个性中,个性体现共性。
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是矛盾的两个相反相成的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又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矛盾的斗争性是在统一体中的斗争性,是同一中的斗争;另一方面,矛盾的同一性又是以斗争性为前提,同一总是表明谁与谁的同一。
矛盾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
扩展资料:
在一个矛盾中的两个方面,必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此即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此即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关系原理,它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努力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特殊规律的过程,就体现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
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成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