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含义不同。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其二,每一个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与阶段上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同。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共性比个性抽象、深刻,矛盾的个性比共性具体、丰富。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共性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特殊总是普遍中的特殊。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定条件下的普遍性在另一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它是正确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人们的认识总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再用一般指导个别,所以,在认识过程中,把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辩证地统一起来是认识的根本方法。
(2)它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扩展资料:
马克思哲学矛盾论
辩证法: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
矛盾首先是物质的,其次才是意识形式上的反映--作为概念的存在。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在古代哲学中,矛盾概念已包含有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黑格尔在其唯心主义哲学中明确提出矛盾即对立统一。
马克思主义吸取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系统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把矛盾规定为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辩证法的矛盾范畴不同于逻辑矛盾,它是指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本性及其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逻辑矛盾则是由于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则而出现的逻辑错误,是思维混乱的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