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现已经实施异地办理,但以下情形除外: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领人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未提供申请材料或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审查难以查实其身份的;
3.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4.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原登记的信息比对不一致的;
6.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扩展资料
工作流程:
(一)申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的,申领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申领人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申领。
申请时,派出所应当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表》,申领人应当核对、填写信息,选择是否快递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收到申请后,派出所审查申请材料以及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申领等情况,采集并核验申领人人像、指纹信息。
经审核,符合异地受理申请条件,且申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派出所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领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申领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给予打印不予受理告知单。
派出所应当场完成信息采集、审查和受理工作。
(三)审核签发。证件受理信息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确认收到证件受理信息,并审核制证信息无误后,予以签发,并逐级上报抽检、制证。
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