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民事诉讼判决书都上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
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例外规定,如果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裁量性理由,则整份判决书或裁定书均不公开。
但是,根据《规定》第7条,裁判文书在公开时,应当删除不宜公开的信息,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信息等。而《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了匿名处理的方式。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技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方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应权衡裁判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因而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特殊案件中,适度地隐匿裁判信息以保护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和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是正当且积极的。
但《规定》要求一旦涉及上述领域,整份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公开,不仅在信息保护层面手段与效果之间不成比例,而且阻断了裁判公开层面的可能性。更为适宜且有效的方法是,由承办法官或者法院指定专门人员依据个案情况将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段落和语句删除,保留剩余不涉及信息的文书篇幅并予以公开,以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初衷,促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另一方面,如何进行匿名化处理和删除,也是一项极具技术含量的工作。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既有大量未技术处理当事人姓名的案件,也有大量×××诉×××的案件。前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后者的匿名化处理对于未来的文书查阅、检索和引用十分不便。
从国外的经验看,也会尽量避免这种粗暴的处理模式。例如著名的Roe v. Wade案,其实就是一个涉及个人隐私的诉讼,因而原告Roe事实上是一个假名。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美国的判例上全是Somebody v. Somebody或者Anonymous v. Anonymous的案件会是怎样的滑稽场面。
上述不遵守匿名处理规则和粗线条处理的现象,究其实质是法院并没有可靠的技术化处理手段。因此,要想真正做到司法公开,除了增加公开的范围,还应加强公开的技术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