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法院可以执行吗

2020-10-29 社会 73阅读

可以执行。

  1.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仍归原登记者所有。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没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查封的动产、不动产,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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