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