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