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020-05-05 时事 316阅读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只,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德国行政法中有“相对人”慨念。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两个相对应的慨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慨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慨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因而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属于被管理的一方,有服从管理的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只是一个消极的角色,服从的角色呢?
一、 行政相对人的特点
其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别。行政相对人所包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其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性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行政相对人已进入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所应具有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位与身份,只解决了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问题,但并未解决现实生活中某项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到底应当是谁的问题。比如,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上讲,所有公民都可以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相对人,但在公安机关实施的某个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该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是该管理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而其他公民就不是该项治安管理法律关系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其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行政管理的领域广泛,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很复杂,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因而可以成为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前一关系中,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政管理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比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依法享有强制、命令、指挥、制裁等权利。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由于行政公务优先、推定有效及不停止执行等公务原则,使得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因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不对等地位。而在后一关系中,相对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处于监督主体和原告等地位,就应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较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做到公正、公开和事实清楚,如行政处罚中具体规定了亮明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回避及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行政主体就承担了较多的程序性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就享有了较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观察认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只有从这种具体状态出发,才能明白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也会因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也不同,而导致一定的差别,如公民,就会因自然人状态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而法人组织也会因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如企业法人就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事业单位就享有自主发展权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性,导致了其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复杂性。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已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了基于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的法律权益,这些法律权益主要是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等权利,民法所确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当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进入行政法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不得任意侵犯或克减这些权利,必须加以认可和保护,并且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和维护相对人的这些权益。这不仅是行政主体的神圣义务,而且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宗旨所在。当然,相对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过,上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毕竟还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指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被规定的那些权力义务。虽然这些权力义务总是具体体现在单个的行政法规范中,但并不妨碍我们可以把它综合出来加以慨括和认识。
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
行政法规范规定的相对人权力,主要是随着行政相对人资格的确定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这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与行政管理权。指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形式、法定途径参与参加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建议、参加讨论、报刊舆论及评议等活动形式,对国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重大决策、管理体制改革、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社会效益与行政效率、国家公务员的评价等,依法发表看法和意见,提出批评。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行政相对人参政权利会越来越广泛。
2、要求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受益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权利,如依法要求实施某种社会优待,享受某种社会福利或政府补贴等等。要求颁发证照权和登记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确认某种资格或法律事实,准其从事某方面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商标注册、户口登记等先行要求履行某种职责和权利,即要求主管机关制止、纠正某种违法行为或对该违法行为实施制裁,或者对某些危险状态进行排除等等。
3、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时的权利。指行政机关将作出有涉及处理行政相对人权益和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了解权,即有权了解有关事实、情节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及事由;申辩权,即对有关事实、情节的辩解、反驳权利;听证权,即对有关案件事实、证据以听证会形式,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说明并允许相对人申辩、质证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即要求因某种因素可能影响处理决定公正性的行政公务员回避的权利。
4、控告、检举、揭发权。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享有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并且享有不被打击报复和被其他法律规范所规定而受到保护的权利。
5、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和实施职务行为,认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法予以确认,保护的其他法律权益。主要是指相对人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所享有的法律权益,而这些法律权益是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在进入该行政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法规范也予以认可和保护。如人身权、财产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等政治权利,劳动与休息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主要就是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是指遵守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的义务。一是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一方面,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规定,还要靠行政执法感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才能完成实现,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威,统一和公务连续,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具有强制形成与先予执行特点。二是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关的公务协助义务,如协助控制违法场面或维持公共秩序,提供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交通工具或某种方便条件,如实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和材料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义务内容,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拥有的向职权内容相对应;另一方面,多规定于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对于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中行政相对人规定的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相抵触。
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一是在行政法上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行政相对人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而是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正是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才导致了行政救济、国家赔偿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与分析,有助于我们划分行政机关的内外行政活动,区分内部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职权活动的合法与有效,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外部法定程序与内部组织程序等,在实施行政活动中不得相互代替、交替,否则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三是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慨念,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人,另外,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个对应慨念的研究,也有助于分析和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与机关法人身份,为正确适用行政法律规则奠定基础。同时,有助于使行政公务人员进一步确立为人民服务,为管理对象服务的“公仆”意识,改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行政主体即管理又服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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