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的五分之四,可算做会议有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扩展资料:
以下7种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的;
(7)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