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2.超过100名,设立基层委员会:超过50名,设立总支部委员会: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成立党支部。其中超过7名的,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
3.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分以上三种。
扩展资料:
党章规定:
(1)“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2)“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3)党员超过50人至100人的,如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4)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当由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5)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做出具体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
(6)不足10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1名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1名支部干事。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支部如何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