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允许扣除的标准时,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解释和说明
1、会计实务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当两者计算标准不一致时,就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去调整。
2、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了管理费用。而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已计入费用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多计的部分就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有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而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4、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