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该不该纳入公务员?
专家建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作为刚刚当选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莫纪宏日前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说,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是代表政府办事,因此应当纳入公务员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尤其是落后地区教师的福利,稳定这个队伍。” 新京报
有观点 中小学教师应纳入公务员体系
中小学教师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进行工作,为国家培养下一代,因此,教师须由政府来任用管理。中小学教师也就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公务员身份的色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例如在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比利时、芬兰、葡萄牙等教育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职业由国家及地方公务员法来规范;而在日本则将中小学教师单独纳入教育公务员职系,并制定了单行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来规范教师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这些法律,义务教育教师候选人应由政府公开选拔,一旦择优录用,便具有公务员身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对其予以降职或免职;教师工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待遇有保障;教师必须履行因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义务;教师待遇要比同等公务员高,权益有特殊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十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尊师重教的社会气氛得以形成。 红网
教师公务员化管理可以尝试
我以为,莫纪宏研究员的这一建议具有建设性,理由令人信服,也并非不具可行性。
我国现在推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实际是在代表政府履行推行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即代表政府而工作,因而可以甚至理应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即便是从行政管理职能上讲,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也并非站不住脚。按照当前的划分方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但学校与教师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有权对学生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从这一点来看,学校行使的实际就是行政职能,而教师此时的身份也与公务员有些类似。
当然,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最大的好处还在于能确保教师收入的稳定,以促进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当前不少落后地区的现实情况是:公务员工资有保障,各种补贴也都能及时到位,但同地区的教师工资却往往得不到保障。这不但损害了教师的利益,也危及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务员收入全部由财政拨款,因而具有稳定、及时等特点,如果教师能被纳入公务员体系,他们的工资会更有保障,他们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也会提高,而这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教育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应采取各种可行性措施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他们献身于教书育人的光荣事业。“教师队伍公务员化管理”这一旨在提升教师待遇的建议,也应该被纳入可行性研究与尝试当中。 京华时报
教师纳入公务员并非改革良方
身在教育界,虽然不是中小学教师,笔者仍对莫纪宏先生的建议充满了敬意,并能真切体会到莫纪宏先生的良苦用心:中小学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让中小学教师得到公平的待遇,对打好这个基础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但是,于内心,笔者并不十分赞成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待遇就将其列入公务员队伍的建议。
论起来,教师的待遇应当高于公务员。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照这条规定,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话,教师的工资还有可能下降。另外,国家还另有规定,教师如果工作满一定年限,退休时可以拿到百分之百的工资,其他行业都不行,包括公务员。所以说,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看,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不是在提高待遇,反而是在降低其待遇,更无法体现出国家对教育的重视。
只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小学教师的高待遇只体现在文件里面,并没有落实,无论是地位,还是待遇,教师比公务员要差许多。原因大家应十分清楚:是人为的因素在作怪。所以,中小学教师待遇低,不是国家不重视,也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有些地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财政困难时,先打教师工资的主意;调整工资时,只给公务员加薪,故意排除教师。这些损害教师利益的事,当然属于违法之举,但是好像极少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此受到过追究与制裁。
可见,有法(教育法)不依,违法不纠,是造成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受损、工资待遇低的根本性原因。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可以保证其待遇,但是其不合理之处也不能忽略。 中华新闻报
《中国教育报》2005年1月23日